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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心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规范管理,确保中心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切实提高中心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工程素养,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心实践教学是指广东工业大学在培养学生过程中,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工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采用工学结合,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通过学生在企业真实环境中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中心实践教学是专业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是体现广东工业大学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中心实践教学,强化学生实践技能,提高学生的实操水平,实现毕业与就业的良好过渡。

第三条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及共建单位应为实习学生购买在实习期内的人身意外保险,相应的共建学校应组织和监督学生办理购买手续,协助学生所在实习单位完成保险购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实践教学管理实行"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双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广东工业大学联合组成工程实践教育中心,该中心由设计院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中心主要负责人,广东工业大学相关部门及院系协助管理,成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暨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对实习及实习学员的管理进行监督与考核,负责制定和批准各种管理规定和实习计划,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建立考勤、请假等制度。

第六条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产生组长,负责本小组学员在实践教育中心实习过程中的自主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2)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及时收缴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并经常与学生党支部联系;

(3)严格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登记;

(4)发扬团队精神,关心爱护同学,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完成教学计划中的实践环节,包括规划师业务实习、设计院实习等,学生在教师推荐下,或者自行联系,向工程实践管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通过后可到设计所参加实习。

第八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既要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工程实操能力和综合素质,又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所有学生进入企业实训前,均须签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工业大学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三方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安全和实习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九条中心根据专业教学目标和要求,与学院专业教师共同制定实习计划。

第十条中心指导教师队伍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要开展指导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教学过程应传授学生工程实践所需要的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中心应遵循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工作的集成与创新特征,以强化设计实践能力、设计创新能力为核心,构建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实践教育新模式。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真实的工程环境,组织现场授课,学习新技术,组织实习,可以依据企业问题做毕业设计,以工程环境和企业文化育人等。

第十三条中心定期公布可提供课程、可容纳学生数量、指导教师等相关信息。本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向其他高校开放。

第十四条中心应加强对实践学生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保护大学生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第十五条中心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

第十六条对参加实训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实习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以身作则,身传言教,严谨治学,切实指导好,管理好学生,确保实训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实习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实习企业的各项制度。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学生本人要负全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实习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实训期间所制定的实训作息制度,以及为各项实训活动所规定的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自始至终参加实践教学,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因个人或实习单位原因变更实习单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个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经校内和基地教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实习单位。如不办理手续,则在此期间实习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在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学生应向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及时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习学员因私事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必须本人处理而需占实训时间时,可以请事假,经指导老师和实践中心批准后,方能生效;理由不充分的,不予以批准。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实习期间应组织奖学金、奖助金评比活动,表扬在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员和教师,树立先进榜样,优秀学员的评选结果记录在学员档案中。

第二十四条实习期间能够对企业生产、销售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改进意见或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学生或教师,工程实践中心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申请与实习内容相关专利或公开发表论文者,该门选修课程记优,工程实践中心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颁发相应奖励证书。

第二十六条实习期间选课学生与企业合作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者,该门选修课程记优,工程实践中心根据竞赛级别与名次颁发相应奖励证书。

(1) 国家级竞赛优胜奖以上或省级竞赛一等奖颁发“特等优秀实习生”奖;

(2) 省级竞赛优胜奖以上市校级竞赛一等奖颁发“优秀实习生”奖;

(3) 市校级竞赛优胜奖以上颁发“实习标兵”奖。

第二十七条本年度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并有2门以上实习选修课程评定为

“优秀”的学生可参评“实习标兵”和“优秀实习生”奖,经工程实践管理中心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实习标兵”总数不超过本年度参加工程实践中心实习人数的15%,“优秀实习生”总数不超过本年度参加工程实践中心实习人数的8%(四舍五入)。

第二十八条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处对工程实践中心给予奖励的学生记入档案,并视情况在本学年奖学金评定、保送研究生等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九条实习期间表现较差,屡次做出有损广东工业大学学校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工程实践中心可自行决定终止实习,并将名单报送广东工业大学教务处和学生处。

第三十条实习中途被工程实践中心劝退的学生该门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得申请参加工程实践中心其他课程的学习,同时视违纪严重程度,对错误认识的态度由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支持工程实践中心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历层次,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或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企业可委托广东工业大学在职培养博士层次的工程人才,广东工业大学可向教育部申请专门的招生名额。对教学认真负责、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颁发奖励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守则自颁布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守则由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工业大学工程实践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数据更新至2018年11月18日)